增值税优惠备案

更新时间: 2024.11.07 13:48 阅读:

增值税优惠综述

为了支持某些行业、企业的发展,我国在增值税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应纳税额予以免征或减征。目前,增值税减免优惠的具体实施主要采取直接减免、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形式,按照税务机关对优惠政策的管理分类,分为备案类减免税和报批类减免税。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增值税优惠之起征点优惠政策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 2011 年第 6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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