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费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2024.11.06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污水处理业务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允许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款规定,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第一条第(六)款第1项规定,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第一条第(六)款第1项第(4)点规定,专业技术服务,是指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综上,你公司提供污水处理服务,需区分是属于“专业技术服务”还是“加工劳务”,如属于“专业技术服务”且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2024.11.06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农村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劳务,属于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的项目,符合规定技术标准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
2024.11.07污水处理企业作为环境保护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享受着国家赋予环保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增值税:免征增值税或享受即征即退70%的优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
2024.11.08污水处理劳务,指将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业务。其中,城镇污水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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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