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增值税计算

更新时间: 2024.09.19 04:29 阅读:

1. 增值税

1.1.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十)

1.1.1. 增值税汇总纳税

1.1.1.1.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1.1.1.2. 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要求,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除了需要将应税服务与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已纳(含预缴和补缴的)税额进行分别核算外,还应当将应税服务按适用的不同税率分别核算,再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税服务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1.1.1.3. 1.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营改增”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营改增”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总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1.1.1.4. 2.相关项目的计算方法为:①总机构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合计数。②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总机构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合计数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③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即汇总的进项税额不包括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④总机构汇总应缴纳的增值税=汇总的销项税额-汇总的进项税额-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1.1.1.5. 3.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①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含委托运输管理的站段)本级的销售额适用的预征率为1%。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1%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站段(含委托运输管理的站段)汇总的销售额适用的预征率为3%。汇总应预缴的增值税=(总部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下属站段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3%-(总部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下属站段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运输企业、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1.1.1.6. 4.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在总机构汇总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1.1.7. 5.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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