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 增值税
一、概 念定金: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订金: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一般而言,订金的交付应当理解为预付款的交付押金:指
2024.11.08案例:
我公司购买某基金产品1000万元,持有至到期后赎回,获得收益13%,请问应该按照利息还是金融产品缴纳增值税?
准确地说,收取利息属于增值税中规定的“提供贷款服务”,这和“金融商品转让”同属于“金融服务”税目。
1、什么是利息收入?
按照营改增文件界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实务中贷款行为表现形式很多,只要是取得固定回报的,均界定为利息收入,要求按照6%缴纳增值税。在2016年36号文件中列举了很多: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什么是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最大的判断标志就是有买入和卖出两个关键环节。按照差额缴纳6%增值税。
前面已经分析过,利息的判断标志是是否属于固定回报;金融商品转让的判断标志是范围和买入卖出环节。依据这两类判断标志,可深入分析如下:
1、案例中的基金产品未说明是否属于固定回报,如果在基金申购协议中注明固定回报,则应归属于借款利息,如果不属于固定回报,则不属于借款利息。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即使不属于固定回报,也不一定就是金融商品转让,这里的问题是“基金持有至到期”是否能够界定为转让?如果未持有到期就在中途对外转让,则属于标准的金融商品转让,但持有至到期则不属于转让或者卖出环节。因此,本案例中的持有至到期的13%收益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差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综上,基金等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资管产品后取得的收益,如何缴纳增值税关键点在于保本与否及到期与否,可汇总如下:
资管产品类型 | 持有期间(到期)收益 | 未到期转让收益 |
保本 | 按“贷款利息收入”缴增值税 | 按“金融商品转让”缴增值税 |
非保本 | 不征收增值税 | 按“金融商品转让”缴增值税 |
一、概 念定金: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订金: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一般而言,订金的交付应当理解为预付款的交付押金:指
2024.11.08版权声明:以下内容由会计网原创首发,作者:会计网老师,转载请务必留言授权,并在文章开头注明来源,违者一律追究法律责任!谢谢!1、欠条的诉讼时效是2年,借条的诉讼时效是3年吗?借条的诉讼时效,与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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