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 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09.19 18:52 阅读:

广义的企业重组,包括企业的所有权、资产、负债、人员、业务等要素的重新组合和配置。分公司是属于增值税政策中的固定业户,所以应该向分公司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由于分公司是非独立法人,在分公司注销之前,可以将分公司的资产、债权以及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入总公司,且自动抵销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往来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以及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土地使用税、不动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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