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免税商品的范围

更新时间: 2024.09.20 07:31 阅读: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4号)

政策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也就是说,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执行期间,小微企业销售原征税范围的货物、劳务和销售营改增范围的服务、无形资产,应分别计算销售额,分别与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标准比较,单独确定能否享受免税优惠。该公告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将免税销售额标准由3万元提高到10万元的同时,不再区分货物、劳务销售额与服务、无形资产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应合并计算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与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标准比较,确定能否享受免税优惠。

兼营销售货物与营改增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应如何适用增值税1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免税优惠?

胜利健康公司(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4月销售保健品含税销售额为9.05 万元,提供健康咨询服务含税销售额为2万元。请问:胜利健康公司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税优惠吗?应如何作会计处理?

政策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该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废止,并且4号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由此可见,兼营销售货物与营改增应税行为的纳税人不能再将货物的销售额与营改增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分别核算,分别与免税标准相比,确定能否适用免税优惠,而应当将销售货物与营改增应税行为销售额合并后与免税标准相比,确定能否适用免税优惠。

销售货物的不含税销售额为8.79万元(9.05÷1.03),提供咨询服务不含税销售额为1.94万元(2÷1.03),两者合计10.73万元,超过1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税优惠。

会计处理:

销售实现,确定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110 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保健品87 864.08

主营业务收入——咨询 19 417.4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 218.44

结转成本会计分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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