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票相互抵扣

更新时间: 2024.11.07 21:26 阅读:

最近群里热烈讨论的问题,三流不一致,取得的专票能否抵扣增值税?我们结合案例来看看!

增值税专票相互抵扣(图1)

案列一:公司业务员出差取得一份开具给所在公司的住宿费的专用发票636元,但是付款的时候是业务员来通过个人卡刷卡支付。

资金流跟发票流不一致了,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可以抵扣增值税。

案列二:甲公司从乙公司进货,取得开具给甲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3万元,但是由于甲公司目前资金问题,无钱支付货款,正好甲与丙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经过协商,由乙公司帮着代付113万元的货款,三方签订了委托付款协议。

甲资金流跟发票流不一致了,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可以抵扣增值税。

增值税专票相互抵扣(图2)

参考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参考二:2016年12月27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二(综合管理类)》:

在确保业务真实的前提下,因行业或企业资金监管制度规定,发生“付款方与受票方不一致”情形的,原则上可以抵扣,但需出具相关证明资料。

参考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参考四:<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5月26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问: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

答: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增值税专票相互抵扣(图3)

•••展开全文
标签: 暂无
没解决问题?查阅“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