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运费

更新时间: 2024.11.04 17:34 阅读:

不征税项目

1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 存款利息

3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免征项目

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 避孕药品和用具

3 古旧图书

4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 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9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10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11 婚姻介绍服务

12 殡葬服务

13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14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5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16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17 个人转让著作权

18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9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20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21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确定的一般规定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的项目: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代垫款项,保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不计入价外费用的项目

1 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 同时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资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4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车辆牌照费

5 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折扣方式:

1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 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还本销售: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以物易物:以物易物的双方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须取得合法扣税凭证)

视同销售

无销售额或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

2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

3 按组成计税价格:

(1)一般规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应征消费税的货物: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成本*(1+成本利润率)除以(1-消费税率)

营改增行业销售额的规定

贷款服务:全部利息+利息性质的收入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

金融商品转让:卖出价-买入价

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经纪代理服务: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型收费

航空运输服务:不包括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客运场站服务: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旅游服务: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运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其他的旅游费用

建筑服务: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适用于简易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的房地产老项目不适用于该规定)

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1 扣税凭证

增值税的法定扣税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代扣代缴款的完税凭证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

(5)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6)符合规定的国内旅客运输发票

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确定

扣税凭证: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注意】进项税额=发票或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发票注明的金额*9%

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进项税额=发票注明的买价*9%

特殊规定: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进项税额=发票注明的金额或买价*10%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除以(1+9%)*9%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进项税额=票面金额除以(1+9%)*9%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进项税额=票面金额除以(1+3%)*3%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项目,面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 非正常损失项目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下列与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3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4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通过准确税务资料的

(2)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展开全文
标签: 暂无
没解决问题?查阅“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