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更新时间: 2024.11.06 19:41 阅读: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当期销项税额。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发出货物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判断留抵还是退税。

留抵,下期继续抵扣。

退税,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部分先进制造业条件是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部分先进制造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某配件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9月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配件,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当月应收取60%的货款。由于购货方资金周转困难,本月实际收到货款50万元,配件厂按照实际收款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厂房装修,购进中央空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当月该配件厂应纳增值税10.40万元。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当月该配件厂应纳增值税=150×60%×13%-10×13%=10.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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