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增值税
企业合并后增值税怎么处理?答: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
2024.11.08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规定可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于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合伙企业,税务机关一律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此规定出台后,税务机关将重点关注各类合伙企业架构的投资企业及投资基金,其中纳税问题也存在争议,尤其表现在纳税税率的选择问题上。基于此,本文以自然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为切入点,围绕其中存在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
一、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应以百分之二十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在2019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实施以前,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性质及税率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对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纳税问题,主要存在如下两种争议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应当参照个人转让股权,就转让所得以百分之二十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视同自然人退伙或入伙,应当参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将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纳入个人经营所得范畴,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2.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经修订后实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财产转让所得”的范围作出修订,明确将“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纳入财产转让所得的范畴。至此,就自然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不应再存在适用税率的争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七条规定,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个人应当以其转让所得扣除该合伙企业份额原值及合理费用后,以百分之二十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税务机关在对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时,不应违反法律之规定变更征收税种及税率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明确,对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合伙企业,应以查账征收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该规定,部分税务机关将其错误地理解为“应当对权益性投资的合伙企业进行穿透核查,并应当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以经营所得对自然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理解及做法,我们认为有违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对税收法定这一基本原则作出规定。税收法定要求征税的税种及税率等征税要件系法定,即对自然人和企业等组织征税,应当以生效的法律及行政法规为依据,税务机关不享有变更征税税种及税率之权力。合伙企业份额转让所得,经《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后于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中确认,属于个人财产转让所得,应当适用百分之二十的税率计算并征收。税目及税率已由法律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不应擅自作出变更。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出台的目的,在于将原先以核定征收方式对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变更为查账征收方式。通过计税方式的变更,对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的合伙企业要求更加严格,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合伙企业的税负将有所提高。
4.综合上述,本文认为,就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应当按照修订生效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为依据,即以百分之二十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无需缴纳印花税
1.根据《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等相关规定可知,应作为应税凭证的产权转移书据并不包括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协议。
2.根据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印花税法》等相关规定并未将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规定为应当缴纳印花税的情形。转让合伙企业份额,与转让股权并不等同。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目前《印花税法》的相关规定,不应对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情形征收印花税。
3.综合上述,本文认为,在目前《印花税法》等相关规定的规制下,就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情形,个人无需缴纳印花税。
四、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2年第3号联合通告具有指导意义,未来对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涉税问题的管理也将得到相应加强
1.2022年11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3号联合通告》”),自2022年12月20日起,对个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实施联合管理。根据该通告可知,个人转让股权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纳税申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税务机关提供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办理变更登记。通过前述方式,实现了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
2.《3号联合通告》的发布,表明税务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意对个人转让股权情形下的涉税问题加强管理。本文认为,对个人转让股权纳税问题的加强管理仅仅是一个开始。实践中,存在不少结构相似的交易类型,其中涉及的纳税问题也较为复杂。为公平、有效地处理涉税问题,税务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将逐步对此加强管理。在此趋势下,涉及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个人更应关注自身的纳税情况,以确保合法、合规。
特别提示
本文观点基于个人对现行法律规定和有关案例的理解和把握,仅供参考,不作为处理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到个案,应根据个案实际情况进行专业研判,必要时建议征询专业法律人员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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