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固定资产出资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08 00:53 阅读:

对个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由此可见,个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应当是免征增值税。个人以使用过的物品投资入股是否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那么这里的“个体经营者”是否包括其他个人呢?有的人理解: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个人,而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个体经营者”比“个体工商户”概念要更广泛一些,应当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认为:其他个人将使用过的物品投资入股应视同销售行为,要缴纳增值税。

本人观点:首先,增值税纳税人中的“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如果说“个体经营者”包括“其他个人”的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就没必要表述为“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就会直接表述为“单位或个人”。其次,对其他个人以使用过的物品投资,其实质就是销售物品和投资同时发生,既然个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是不争的事实,对以使用过的物品投资入股也应当免征增值税,因为实践中也可以完全拆分成两笔业务:将使用过的物品以公允价值销售,然后再将取得的销售款投资入股。

应当注意:有些省份明确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物品,仅限属于生活资料的日常应用物品,而不包括生产经营用品(比如装载机、挖机之类固定资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生产资料仍然要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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