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增值税抵扣吗

更新时间: 2024.09.19 11:26 阅读:
物流增值税抵扣吗(图1)

编制按:前几年来,很多物流企业为了降低税负,购买原油、轻质循环油等非成品油发票做为进项抵扣税款,引起了税务部门高度重视,通过重拳打击和整段下,使用非成品油发票虚增虚抵进项税额现象呈下降趋势。但近一段时间,又有很多物流企业采用“新花招”,使用“富余”燃料油、柴油等成品油增值税发票虚增虚抵税款,特别是海南洋浦物流企业尤其严重,这种现象呈不断上升趋势,部分企业已被立案查处。

这些“富余”成品油发票来源于加油站或其他油品销售等企业销售给不需要发票的单位或个人;目前市场行情13%的燃料油、柴油“富余票”购买成本为5.5%,折算物流9%销项发票税负成本仅为3.95%,较为划算;在利益的驱动下,实际用油单位、销售企业、物流企业的相互合作,采取“票货分离”方式将“富余票”倒卖给物流企业用于抵扣税款;虽然“票货分离”方式取得成品油发票抵扣,油品种类貌似符合物流行业成本构成要素,但物流企业实际都是以无船承运模式经营,并不存在自有或期租、光租船舶负担船舶生产燃料费成本支出,购买“富余票”虚增进项虚抵税款终究又会暴露,一旦被查处,将得不偿失,应当引起广大物流企业老板的重视,切勿为了贪图小利盲目跟风。

物流增值税抵扣吗(图2)

物流企业采用“票货分离”取得成品油发票抵扣税款,究竟属于偷逃税款还是虚开增值税发票,小编与大家分享如下

一、富余票的来源

成品油销售企业(含加油站、成品油批发企业)销售给单位或个人成品油,有相当部分用油企业不需要增值税发票,而成品油销售企业购进成本都有取得增值税发票,使进项发票数量和金额大于销项发票数量和税额,存在大量留抵税额,这就形成“富余票”。

二、物流企业如何购买富余票抵扣税款

成品油销售企业不带票销售成品油或实际用油企业不需要发票,为了将“富余票”变现,实现利益最大化,将“富余票”采用票货分离方式卖给物流企业,用油企业将购油款汇入物流企业个人账户,物流企业公账向成品油销售企业支付购油款,然后用油企业直接向销售企业提货,销售企业将成品油增值税发票开具给物流企业抵扣税款。

三、票货分离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成品油销售企业:

成品油销售企业向物流企业收取了货款,实际销售了货物,并按实际销售的成品油开具增值税发票给物流企业,其开具发票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4)39号《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无需承担责任。

2、用油企业:

用油企业将货款支付给物流企业,由物流企业向销售企业支付货款,取得提货权,也不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但用油企业购进成品油没有取得发票,存在购进成品油未纳入其公司财务核算,对应经营收入也未做为公司收入申报纳税,可能存在偷逃税款行为。

3、物流企业:

物流企业实际支付了货款给销售企业,取得成品油销售企业实际销售的成品油增值税发票,成品油销售企业不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物流企业也就不存在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物流企业购进了成品油将提货权转让给用油企业,其货权转让行为应做为物流企业的销售收入申报纳税。因此物流企业购进成品油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对应货权转让给用油企业,其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属于偷逃税款行为;若其转让货权未做为销售收入,自身经营成本并未实际消耗成品油,其取得成品油增值税发票与其成本无关,不能抵扣税款,若抵扣税款也属于虚列成本虚抵税款的偷逃税款行为。因此物流企业以“票货分离”取得增值税发票,不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而属于隐瞒销售收入或虚列成本的偷逃税款行为。

四、“富余票”抵扣税款的物流企业其下游受票企业的税务风险。

1、一旦物流企业虚开虚抵税款被立案,往往会延伸查处物流企业是否有虚开销项发票,将牵连下游企业,会给下游企业带来麻烦。

2、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之相关规定,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也就是进项发票虚开税额达到其销项发票税额70%以上,销售发票可列为异常凭证,将导致下游企业取得进项发票被列为异常凭证进项转出。

总之,采用“票货分离”方式,取得“富余票”抵扣税款,由实际用油单位提货,属于货权转让的销售行为,物流企业有实际购进货物,取得发票不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但货权转让的销售行为未申报纳税属于偷逃税款行为;物流企业的下游企业取得物流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能会被列为异常凭证,与这些物流企业发生业务,应认真审核物流企业税负率,据以判断物流企业降低税负模式,从而防范经营风险。(完)

物流增值税抵扣吗(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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