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 从犯

更新时间: 2024.09.20 04:17 阅读: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沙检公诉诉刑抗〔2020〕1号

沙洋县人民法院以(2019)鄂0822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于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的认定错误,导致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明确将介绍他人虚开行为规定为四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行行为之一,该行为不依附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或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可直接认定为虚开行为并予以独立定罪处罚,且从在案证据看,林某某是出于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林某某还提供“走账”资金用于银行资金流的空转,并有多次介绍他人虚开的情形,从上述行为表现方式以及造成抵扣税款的危害后果看,林某某在犯罪中的作用大,而且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不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

综上所述,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银行“走账”资金,不应该认定为从犯,继而导致对被告人林某某的处罚畸轻,造成罪责刑不相适应。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9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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