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安装 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07 18:10 阅读:

例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销售机器设备一套。其中设备款项100万,安装费20万,维保服务费30万(维保服务期自设备验收合格后起算1年),合计150万(报价均不含税)。

A公司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第一反应:销售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该属于一项销售行为,即混合销售。增值税=150*13%=19.5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1、 销售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按照兼营分别核算,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材选择简易计税(3%),安装材料不得抵扣进项;

2、 销售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按照兼营分别核算,其安装服务也可以按照9%一般计税,其安装材料可以抵扣进项;

3、 销售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未分别核算,按照混合销售处理(13%);

所谓分别核算,及合同中要明确设备、安装费、服务费等具体金额,账务处理中的收入需要分开核算,在开具发票时也要分别列明。

接上例

销项税=100*13%+20*3%(或者20*9%,根据具体情况选择)+30*6%=13+0.6(或者1.8)+1.8=15.4(或者16.6)万

这一政策对于企业来讲,无疑是一利好,特别是甲方对进项发票的抵扣上没有那么高的要求(例如:非纳税企业等)。企业在设计合同条款的时候考虑拆分经济行为的同时,也要考虑经济价值的合理性,如果机器设备价款明显偏低的,可按规定进行计税销售额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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