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专利权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07 23:19 阅读:

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转让计算机软件和专利权是否缴纳增值税有明确政策依据

2022年03月04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邹胜

Wind数据库统计,今年以来,A股上市公司已完成资产重组12例,涉及交易金额619.95亿元。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对于资产转让行为的不征增值税范围有具体限定,出于防控税务风险考虑,建议企业准确把握、分类适用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

案例

A公司是一家工业制造企业。2021年10月,因业务整合,B公司对A公司实施吸收合并,双方完成资产重组。重组过程中,A公司将现有全部资产、负债、人员一并转让给B公司,相关权利义务也由B公司完整承继。

A公司认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 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转让行为可以适用不征增值税规定。

但是,笔者在审查相关资料时发现,A公司在重组基准日,审计报告中“无形资产—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一栏的列示金额为2000万元。其中,1600万元为计算机软件产品,剩余400万元则为一项外购专利权。基于此,A公司适用不征增值税政策可能存在税务风险。

分析

对于资产重组的增值税处理,1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同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转让货物、不动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可不征增值税。但是,对于除货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其他资产,例如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等,是否属于不征增值税的范畴,相关税收政策并无明确的规定,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一种观点认为,基于持续经营的前提,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转让行为,无论转让标的是货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还是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均应不征收增值税;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可不征收增值税。而未在上述两个文件中列明的其他资产,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A公司来说,其在“无形资产”科目中核算的资产,主要包括计算机软件和专利权两部分。根据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销售软件产品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软件产品属于货物类“1-06-03-01”,具体包括基础软件、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不包括软件服务。因此,对于A公司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计算机软件,应属于资产重组中的“货物”,可适用13号公告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对于外购的400万元专利权,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条的规定,无形资产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据此,专利权应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但是,无形资产并不在13号公告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所列举的范围内,如果按照不征增值税进行处理,可能存在税务风险。

建议

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要准确把握现行政策的覆盖面,除货物、不动产以及土地使用权之外,目前暂无针对其他资产的不征税依据,纳税人在处理相关业务时,要准确把握、分类适用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如果对具体业务存在困惑,建议企业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作者单位:中汇智谷(四川)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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