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优惠减免政策

更新时间: 2024.11.15 11:26 阅读:

免税饲料产品的范围

自2001年8月1日起,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如下: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籽粕、棉籽粕、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二、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出具检测证明。

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同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饲料生产企业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实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申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和〔2001〕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2004]884号)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属于免税饲料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视语(2005)1127号)

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属于免税饲料

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用于水产品饲养、补充水产品所需的钙、磷等微量元素,与饲料级磷酸氢钙产品的生产用料、工艺等基本相同。

自2007年1月1日起,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销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开具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照章全额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

饲用鱼油属于免税饲料

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5号)

精料补充料属于免税饲料

自2013年9月1日起,精料补充料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文件中“配合饲料”范畴,可按照该通知及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46号)

饲料用赖氨酸不属于免税饲料

按照增值税现行有关政策规定,饲料用赖氨酸属增值税应税货物饲料添加剂范畴,从规范和统一税制要求出发,对饲料用赖氨酸不能给予免税照顾,该产品应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照章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用蜡氨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69 号)

豆粕不属于免税饲料

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其他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做退库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柏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

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免税饲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单一大宗饲料产品仅限于财税[2001]121号文件所列举的糠麸等饲料产品。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料产品,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添加其他成分的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等饲料产品,不符合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混合饲料的定义,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4号)

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税饲料

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12号)

免税饲料的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有关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办理免税的规定予以取消。为了加强对免税饲料产品的后续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作出如下规定:

一、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饲料生产企业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实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饲料免税企业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纠正,依法征税。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免税资格的,应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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