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款 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09.15 10:13 阅读:

最近很多人对于建筑业预收款项的增值税缴纳上有点搞不清楚,到底收到预收款时是否发生纳税义务?收到预收款时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对于收到的预收款又该如何开具发票?今天我们带着这些问题带大家走进建筑业预收款增值税的处理。

一、建筑业预收款的概念。

我们在会计核算时经常会听到“预收账款”,按照最新的准则在会计核算时“预收账款”的核算范围是: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那么在建筑业里的预收款项该如何理解:实务中就是工程预付(备料)款。工程项目开工前,为了确保工程施工正常顺利进行,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一定的工程预付(备料)款。

二、建筑业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财税[2017]5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也就是说从2017年7月1日取消了建筑业纳税人收到预收款即发生纳税义务的规定,取得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应为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三、建筑业收到预收款的税金预缴

1、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预缴地点: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2)预征率: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四、建筑业预收款项发票的开具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其中“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12建筑服务预收款,同时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收到的预收款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按照实际的税率和税目进行开票。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很多人认为收到预收款未发生纳税义务所以不用进行增值税的预缴,这里需要注意:这里的纳税义务发生和预缴税款不是一个概念,如果收到了预收款纳税义务虽然未发生,但是需要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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