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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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日常经营中,因为公司税务发票紧张,向第三方有票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一笔订单均按照实际入库单进行开票,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这是我们常常遇到的老板提出的疑问,那么对于这个问题,知到律所进行了研究。
早在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在本条规定中没有明确有真实交易是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那么在1996年10月17日,对于有实际交易能否构成虚开,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包括“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在此后,有实际经营活动的虚开专票的行为,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
但是,转折发生在了201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六个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认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号:(2016)最高法刑核51732773号)。
也就是说,有真实交易,委托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事审判参考》第110号《芦才兴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法院认为如其主观意图不是用于抵扣税款,客观上也没有去抵扣税款,而是为了其他目的去使用虚开的发票,不能认定构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
同时,2020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第6点,对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因此,从现行法院及检察院的观点和规定上来看,有真实交易,虚开增值税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但无论如何,笔者均不建议企业经营者采取购买发票或者虚开发票的行为,不构成本罪,不意味着不能构成其他罪名或者不被行政处罚,因此希望经营者合法纳税,合理纳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过程中,发现单位在“管理费用-劳务费”里面列支了职工食堂的承包费用,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已经抵扣。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是费用类别不正确,应当在“管理费用-职工福费”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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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