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
2024.11.21问:我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已经调整至按月申报15万(按季申报45万),请问财税〔2016〕12号中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减免政策是否也随之调整到月销售额15万(季销售额45万)?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销售额仍然是“按月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免征增值税销售额调整至按月15万元(按季45万元)后,对于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在免征增值税的同时,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随之免除;对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当月代开发票的销售额小于等于10万(季度30万)的,代开发票时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减税降费政策即问即答(2021年第二期)》
附:草木财税详细注解
一、如果“按月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则不区分纳税人类型(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也不区分开具何种类型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发票),皆可依法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注:一般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在“财税〔2016〕12号”文件免征范围之内,自应依法随增值税计算缴纳;但小规模纳税人因“按月申报15万或者按季申报45万销售额免征增值税”政策,随之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如果月度销售额超过10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但是未超过按月销售额15万元(或者按季销售额45万元),则需要区分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一)若为小规模纳税人,依法免征增值税,则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增值税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随之减免。
(二)若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因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放弃免征增值税优惠,则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随之征收。
(三)若为一般纳税人,则不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也不适用“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需要依法征收。
三、若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按季45万元),则不分纳税人类型(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分开具何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发票),皆应依法缴纳增值税(除非另有其他优惠政策可以依法适用),并随之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
2024.11.2101#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
2024.11.20说到2023年最新税收政策下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及附加税的申报,还是有不少财务人员存有疑问的。其中涉及到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及涉及到的纳税申报表的填列要求,这是大多数会计在报税期间会有疑问的。所以,今天
2024.11.22(一)影响增值税及附加税额的因素1、出售人性质(个人或非个人);2、房屋性质(住宅或非住宅);3、房屋取得年限(住宅);4、房屋原值(非住宅);5、地税局核定价格与网签价格比较,较高者为计税价格。(二
2024.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