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08 04:22 阅读: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情形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 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指的是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到全国银行间的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2. 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还有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3. 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4. 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金融机构是指:

1.证券公司。  

2.保险公司。

  3.其他经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还有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和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4.信用合作社。

5.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6.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符合规定的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集团内下属单位或企业集团者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比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还要高的,应该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指的是:

1. 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展开全文
标签: 暂无
没解决问题?查阅“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