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 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19 02:10 阅读:

作者:华涛、邓炜

增值税,这一最典型的流转税,在服务行业全面营改增后,对资管产品而言,原本就是应征未征的税,其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启征也属正常。但是,增值税的启征,毕竟将现实地增加资管产品的支出,那么在资管合同中没有就资管产品投资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最终由谁承担进行明确、细致约定的情况下,增值税启征将最终影响资管产品中谁的利益呢?

资管产品增值税征收已经实施了两个多月,本文中,我们将对实践中常见的几种不同类型的资管产品、一个特定私募基金合同条款约定项下的增值税支出最终由谁承担进行分析。

一、几种不同类型资管产品之增值税承担分析

(一) 结构化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承担

我们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新八条底线”)实施前成立的常见的结构化资管产品为例,对结构化资管产品增值税的最终承担情况进行分析。

1、新八条底线实施前存续的典型结构化资管产品财产分配顺序为:优先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本金、约定收益,剩余部分归劣后级投资人享有。在这种结构下:

(1) 如果优先级投资人退出时,资管产品财产(缴纳增值税后)足以覆盖优先级投资人本金和约定收益,则由于不论是否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优先级投资人享有的收益不会发生变化,增值税启征仅导致劣后级投资人可获得分配金额减少,因而:在该情形下,产生的增值税实际都由劣后级投资人承担。

(2) 如果优先级投资人退出时,资管产品财产(缴纳增值税后)不足以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和约定收益,并假设该等差额为M,且增值税启征后资管产品财产实际承担的增值税为N,则:

1)如未扣缴增值税前资管产品的财产不足以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和约定收益,则增值税启征影响的只有优先级投资人的利益,因而:在此情形下,增值税启征后资管产品投资运营所产生的增值税实际都由优先级投资人承担。

2)如未扣缴增值税前资管产品的财产足以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和约定收益,而扣缴增值税后,资管财产不足以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和约定收益(差额为M),则增值税启征将导致:i)优先级投资人的可分配金额减少M,ii)劣后级投资人无可分配金额。因而:在此情形下,增值税启征后资管产品投资运营所产生的增值税实际由优先级投资人承担M,由劣后级投资人承担(N-M)。

2、另一种常见的结构化资管产品的财产分配顺序:首先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和约定收益后,其次向劣后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剩余部分(超额收益)由优先级投资人与劣后级投资人分成,优先级享有X%,劣后级享有Y%。在这种结构下:

(1) 如果优先级投资人退出时,资管产品财产(缴纳增值税费后)足以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本金、约定收益和向劣后接投资人分配本金,则增值税启征将仅减少超额收益,故,此情形下,增值税由优先级投资人与劣后级投资人按分成比例承担。

(2) 如果优先级投资人退出时,资管产品财产(缴纳增值税费后)不足以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和约定收益,并假设该等差额为M,且增值税启征后资管产品财产实际承担的增值税为N,则同前述典型结构化资管产品:

1)如未扣除增值税前资管产品的财产不足以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和约定收益,则增值税实际都由优先级投资人承担。

2)如未扣除增值税前资管产品的财产足以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和约定收益,而扣缴增值税后,资管财产不足以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和约定收益(差额为M),则增值税实际由优先级投资人承担M,由劣后级投资人承担(N-M)。

(3) 如果优先级投资人退出时,资管产品财产(缴纳增值税费后)足以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和约定收益,但不足以向劣后级投资者分配本金,并假设该等差额为M’,且增值税启征后资管产品财产实际承担的增值税为N,则:

1)如未扣除增值税前资管产品的财产不足以向劣后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则增值税启征影响的只有劣后级投资人的利益,因而:在此情形下,增值税启征后资管产品投资运营所产生的增值税实际都由劣后级投资人承担。

2)如未扣除增值税前资管产品的财产足以向劣后级投资人分配本金,而扣缴增值税后,资管财产不足以向劣后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差额为M’),则增值税启征将导致:i)优先级投资人的可分配金额减少(N-M’)*X%;ii)劣后级投资人的可分配金额减少M’+(N-M’)*Y%。因而:在此情形下,增值税启征后资管产品投资运营所产生的增值税实际由优先级投资人承担(N-M’)*X%,由劣后级投资人承担M’+(N-M’)*Y%。

3、结构化资管产品中,优先级投资人通常还会以向劣后级投资人指定第三方转让资管份额的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资管产品份额转让,按转让差价对转让方征收增值税,故此种情形下,份额转让价差之增值税全部由转让资管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并且,此种情形下,通过转让份额退出的投资人由于需承担增值税,将无法获得原来预期的投资收益率。

新八条底线实施后,由于新八条底线对结构化产品规定了许多限制,比如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增值税启征对新的结构化资管产品投资者及其他各方利益的影响变得更复杂,需要根据资管产品法律文件的具体规定,确定增值税如何最终在优先级、劣后级投资人、管理人(如涉及)之间承担,此处不再一一详述。

(二)非结构化类固定收益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承担

非结构化类固定收益资管产品的类型比较多。我们在此仅以如下非结构化类固定收益产品为例,就增值税启征对该类资管产品当事人利益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说明。

某类固定收益资管产品合同规定,资管期限届满时,资管财产向全体投资人分配,直到投资人年化收益达到X%,剩余的收益由投资人享有50%,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享有50%。此种资管产品结构情形下:

1、如果资管产品扣除各项费用(含增值税费)后的收益率R≥X%,则增值税启征,将导致由投资人和管理人共同享有的剩余收益部分减少,该情形下,增值税最终由投资人和管理人按剩余收益的享有比例分担,即各分担50%;

2、如果资管产品扣除各项费用(含增值税费)后的收益率R

(1) 如未扣除增值税前资管产品扣除各项费用后的收益率R’

(2) 如未扣除增值税前资管产品扣除各项费用后的收益率R’≥X%,而扣缴增值税后,资管产品扣除各项费用后的收益率R

二、资管合同未考虑增值税影响造成的增值税承担方差异之案例分析

Master-Feeder结构的资管产品,增值税的承担比较复杂。而Feeder产品可能因费用计提、分配条款表述不同,导致增值税最终承担方的不同。

某Master-Feeder结构资管产品,Master层面为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Feeder层面为契约型私募基金。Feeder基金合同规定:“浮动管理费计提日为本基金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第X.X.X条第(X)项取得任何一笔分配之日。如本基金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第X.X.X 条第(X)项取得任何一笔分配,则该等分配金额的30%应作为浮动管理费,归管理人享有”。

由于Feeder基金合同在起草时,未考虑增值税的影响,约定Master有限合伙型基金特定分配获得的金额,30%作为浮动管理费分配给管理人。但是,在该笔从Master分得的收益在需要征收增值税的情况下,契约型基金Feeder获得的收益会相应减少,而对管理人的分配,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是按未扣除增值税的从Master分得的金额的30%来计提的,最终的结果是管理人获得的分配金额(浮动管理费)高于Feeder收到的Master分配来金额扣除增值税后净收入的30%,从而导致Feeder投资人获得的分配金额,少于Feeder收到的Master分配来金额扣除增值税后净收入的70%,亦即Feeder收到的Master分配金额所应缴纳的增值税,都由投资人承担。

如果Feeder基金合同约定修改为“......则该等分配金额扣除应缴税费后的30%应作为浮动管理费”,则Feeder收到的Master分配金额扣除增值税后的净收入,投资人获得了70%,管理人获得了30%,由Feeder收到的Master分配来金额所产生的增值税,投资人承担了70%,管理人承担了30%。

由上可见,在资管合同未对增值税最终承担进行明确、细致约定的情形下,由于资管合同约定的财产分配顺序、结构不同,以及资管产品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的不同,会造成增值税最终承担主体的不同,影响资管产品各主体的最终利益。我们建议,在对资管产品启征增值税后,为了公平增值税的承担以及准确实现各方预定的商务目的,管理人在对资管产品进行结构、收益分配、业绩报酬计提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增值税的影响,管理人和投资者均应注意评估资管合同中基金费用、收益分配、税务承担、风险揭示中税务风险等条款可能因涉及增值税而对各方利益造成影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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