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续费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09.16 14:17 阅读:

个人支持企业收到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不应征收增值税。

简述理由:

(1)税务局要求企业对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征收增值税的税收依据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精神,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第8项,第(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反对理由:增值税是针对商业行为,商业行为一般对等的有权利和义务。如果把返回的个税手续费当做一项商业行为进行征税,那么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谁是权利方,谁是义务方呢?这里面包含了三种关系,企业与个人,企业与税务机构,个人与税务机构。

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法定纳税人,税务机构是个人所得税的法定征收机构,企业是代理行为?但是一般在工资合同中,并没有企业和个人之间签订代理合同。企业和个人之间并没有代理合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所以企业是执行的扣缴义务人的法定责任。所以三者之间并没有商业行为。所以这个行为不应该属于营改增办法中的经纪代理行为,也不应该按增值业务行为进行征收增值税。

(2)从个税手续费的历史渊源看,当初个税改革刚开始时,是鼓励办税人员的行为,是奖励给办税人员的,而非企业。随着经济的发展,需要缴纳个税的人员增多,而且缴纳个税已经成为普遍共识,这个个税手续费的返还,也有很多企业并没有奖励给个人,如果征收了增值税,更不可能奖励给办税人员。个税扣缴是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行为。这种奖励行为,并不是商业行为。如果不能给办税人员,应该属于企业的一种额外收获,一种偶然所得,应计入企业所得税计算,而不是征收增值税。

(3)如果个税手续费一定要征收增值税,那么所有的法律关系将产生变更。

一种,是强制认定个人和企业之间是一种经纪代理关系,其实,个人和企业之间只是法定的劳动合同关系。如果是经纪代理关系,那么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就应该是个人出具,而非税务征收机构返还给企业。即业务关系,变成这样。举例子,某人产生1000元的收入,按规定缴纳50元个人所得税,如果是经纪代理关系,那么个人还应该支付2%的手续费给企业,即个人得到1000-50-20=930元,企业获得的20元,这个20元应该是属于增值税行为,要缴纳增值税。税务征收机构收到50元。这是属于典型的经纪代理业务。

那么企业也就不属于扣缴义务人的范畴了。

(4)而实际情况是税务征收机构收到50元,返还1元给企业。个人并没有承担这个手续费的责任。个人刨除在企业和税务征收机构关系之外。

那么就变成了企业和税务征收机构变成了商业关系,企业变成了权利方,获得了收入,产生增值税行为,所以要缴纳增值税。这才符合增值税的定义行为。

那么就产生了新的问题?

税务征收机构与企业之间的这种商业行为,有没有法律依据?从我个人理解和了解,并没有找到税务征收机构获得授权与企业签订这种商业行为的法律、法规文件。税务征收机构依然是履行的奖励企业行为,而不是商业行为。企业依然是法定扣缴义务人,所以双方的关系并没有变成商业关系,企业的扣缴行为依然是属于强制性、义务性质。所以不符合经纪代理行为规范。不能按照经纪代理行为进行税务认定。

其实最可能的情况是,有很多企业不能产生利润,无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税手续费能征收一定税收,就征收一点的角度看,有比没有强。

综上所述,个人理解,是企业获得的个税手续费是一种奖励所得,而非增值税行为,不应缴纳增值税。

当然,一切都还是遵照税务征收机构的文件和政策解读执行,当然也欢迎律师朋友提出有效的建议,或税务征收机构内部的法律专家转变思维,按照法律规定、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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