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票丢失

更新时间: 2024.11.07 05:44 阅读:

增值税专票被盗、丢失,如何处理?

报失!

1、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1) 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増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 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 遗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 连带责任。

(2)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 关报失

2、关于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赴理。

代开发票是指为与自己没有发生直接购销关系的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虚开发票是 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 的行为。代开、虚开发票的行为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代开、虛开増值税专用发票的, 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偷税 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 抵扣进项税额。.代开、虛开发票构成犯罪的,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惩治虚开、 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处以刑罚。

根据《关于纳税人对处开具増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39号)的政策精神,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 外虚开増值税专用发票:

(1)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2)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 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 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 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相符,且该増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 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増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 扣进顼税额。

3、税控系统増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1) 税务机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在运用防伪税控发售系统进行发票入库管理 或向纳税人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认真录入发票代码、号码,并与纸质增值税专用 发票进行仔细核对,确保发票代码、号码电子信息与纸质发票的代码、号码完全一致。

(2) 纳税人在运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认真检查系统中的电子 发票代码、号码与纸质发票是否一致。如发现税务机关错填电子发票代码、号码的,应 持纸质増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K卡到税务机关办理退回手续

(3) 对税务机关错误录入代码或号码后又被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以下 办法处理:

① 纳税人当月发现上述问题的,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纸 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伤税控开票系统中増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同时进行作废,并 及时报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在以后月份发现的,应按有关规定开具负数増值税专用

②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将有关情况,如发生原因、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编号、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号码(包括错误的和 正确的)、发生时间、责任人以及处理意见或请求等,逐级上报至总局。

③ 对涉及发票数量多、影响面较大的,总局将按规定程序对“全国作废发票数据库” 进行修正。

在未收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 不得作废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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