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增值税和免税

更新时间: 2024.11.22 04:34 阅读:

免征增值税与不征收增值税虽然结果是一样,都不缴纳增值税,但二者有很大区别,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含义不同。不征收增值税指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项目;免征增值税属于原本需要征税的而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给予某些项目取得收入免予缴纳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二、适用时间不同。不征收增值税没有硬性的适用时间段规定,即自始至终就不征收增值税。免征增值税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也可以选择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一旦选择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并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同一应税项目不能选择性享受减免。

三、开具发票不同。不征税除特殊情形外,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征增值税项目本身并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所以纳税人发生不征增值税项目,取得收入时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对有些情况是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如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免征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一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五十三条,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属于特例。

四、增值税抵扣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因此,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增值税抵扣采取“笼统规定-法定不得抵扣”的方式,法定不得抵扣项目并未包含“不征税项目”,自然可以依法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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