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销增值税谁交
委托方的会计处理委托代销分为实销额结算方式代销和手续费方式代销。实销额结算方式代销是指委托方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将货物交付受托方,受托方将货物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照代销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通常情况下委托方
2024.11.2001
“委托代征”是什么
委托代征又称“代征代缴”。指税务机关对税源零星分散、难以派出专人管理的地区,委托当地乡、村政府、村民组织或其他单位、个人,依法代征税款并定期向税务机关报缴的一种税收征收方法。
委托代征需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明确委托代征的税种、税目、适用税率、缴库方法和缴纳税款期限等内容,明确职责,发给配带的有关证件、标记和必要的征收票证,并按规定付给手续费。税务机关对代征单位或代征人应经常检查,促使其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及时办理税款的征收与报解。
在《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文件)对“委托代征”的定义为:
(1)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2)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或人员。
02
关于“小额”、“零星”的阐释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公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1)对于“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的说明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所以,法定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有以下三类:一是国家机关;二是个人;三是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
(2)对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说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03
税务总局解读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税政策
2019年3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以"让减税降费实打实、硬碰硬地落地——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为主题开展在线访谈活动。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张卫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有关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1)国家税务总局对“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的解读
其中明确了符合代征的企业类型: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免增值税标准提高到10万元这项政策,同样适用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同时,保险企业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5号)的相关规定,向保险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并可按规定适用免税政策。
并对“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作出了明确解答:
(一)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
(二)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
因此,“按次纳税”是指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是指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
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我们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增值税优惠政策。
(2)对于“税务登记和临时税务登记”的说明
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1、开立银行账户;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4、领购发票;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临时税务登记证和正式税务登记证区别
a、时效性不同
1.临时税务登记证:有时间限制,过期自动失效。
2.税务登记证:没有时间限制,企业注销前一直有效。
b、权益不同
1.临时税务登记证:只是临时用来进行税务登记作用。
2.税务登记证:可以一直使用作为税务登记的凭证。
也就是说,除了时效性和权益不同外,其它方面效用是一样的。
(二)对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说明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中对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业务作出说明:
a、对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但要按规定征税,并责成其先办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再办理税务登记。
b、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c、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应按照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不得按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d、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后,纳税人在银行开户时,开户银行必须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登录新的账号。对原有账号暂不作登录要求,但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
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时效为合同承包期内(三月期或六月期),企业根据工商营业执照审批时间来办理相应的临时税务登记,然后凭工商营业执照将临时税务登记转为正常税务登记证。
2018年1月1日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采取备案制。税务登记证与工商营业执照合二为一,现在需要税务登记证的地方,通过工商营业执照或纳税人识别号即可。
04
对“委托代征”的正确解读
1. 大多数人混淆了委托代征的征收对象,认为“灵活用工都适用《委托代征管理办法》,都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增值税优惠政策”,这是错误的。
正确的司法解释:根据《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文件)对“委托代征”的定义,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2. 很多委托代征主体认为:“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每月享受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这是错误的。
正确解读为:免税政策是针对已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房屋、保险代理除外)
3. 大部分人将“未取得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人”理解为视同“个体工商户”,这是错误的。
正确解读为: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按次纳税,每次超过500元,应正常缴纳增值税。
4. 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前提是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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