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增值税 9月1号

更新时间: 2024.11.22 01:04 阅读:

事件:

经国务院批准,2015 年8 月10 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 号),规定自2015 年9 月1 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的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原有的增值税免税和先征后返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缘由:

自1994年以来,国家对国内生产流通和进口的部分化肥品种一直实行免征或者先征后返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是在我国化肥供不应求、国家对其实行价格管制、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的背景下出台的。具体时间表如下表所示:

实施时间化肥行业优惠政策具体内容
2001年《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 号)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2002 年1 月1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4 号)对进口钾肥、复合肥,凭有关登记证明或关税配额证明,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004 年12 月1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 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
2005 年7 月1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 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2008 年1 月1 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 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当前市场和政策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化肥价格管制已经全面放开,供求关系已经由供不应求转为产能过剩,且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的推进,化肥企业的进项税抵扣越来越充分,恢复征收增值税的时机已经成熟。

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8月1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规定自2015 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的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原有的增值税免税和先征后返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影响:

增值税恢复征收对氮肥、磷肥影响不大,对钾肥影响较大。

尿素、磷肥、复合肥等化肥产品以国内销售和出口为主,本次取消原先享有的增值税免征优惠。以尿素为例,由于工艺、成本不同实际需缴的增值税额差异较大,以当前静态价格估算,山东地区尿素出厂售价1580元/吨(含税),需缴纳181元/吨增值税,若按行业平均水平估算用煤、电等合计进项可抵税额约在145元/吨左右,实际应缴增值税30-40元/吨;若是原料采购价格较低、单耗较小的企业,原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额较低,实际应缴增值税可达50-90元/吨不等。

同样以当前静态价格初步估算,磷肥由于原料中煤炭、磷矿石、液氨和硫磺成本占比较高,且均包含为17%的进项税额,实际应缴增值税额30-50元/吨;普通复合肥(45%CL)中氮磷钾原料均含13%进项可抵税额,扣除后实际应缴增值税额在50元/吨附近。

钾肥除了自产外,一部分需要依赖进口。自产钾肥可抵进项税额较小,在停止执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后,若没有后续配套补充政策,以当前2000元/吨(含税)价格计算,估计每吨将减少返还税额200元左右。同时进口钾肥将加征13%的增值税(无进项税情况下,同样2000元/吨销售价格需缴增值税230元),成本提升更为明显。然而进口钾肥税额预计更高,国内钾肥企业反而具有比较优势。

恢复增值税对于行业各环节的实际影响需要从动态的角度考虑。由于增值税的恢复征收导致的化肥企业成本上升,企业盈利负担加重,短期可望推动化肥价格上涨、成本压力向下传导,推动包括终端消费在内的化肥产业链各环节的利润再分配。其中根据上述估算,我们预计短期内钾肥提价动力及幅度相对较大,或一定时期内对农业用肥结构形成影响。而中长期看,企业盈利仍主要取决于行业供需结构,竞争优势突出的化肥龙头企业可望在行业格局不断优化的进程中,引领行业消化征收增值税带来的成本利润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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