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公司增值税税率

更新时间: 2024.09.17 18:52 阅读:

广告装饰公司随着业务发展需要,会形成不同的业务形态,各种业务形态设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也是不一样的,以下来分析一下广告装饰公司可能会产生的业务形式和不同的税务处理。

业务形式一:

广告装饰公司利用自己的广告牌对外经营,为客户提供发布广告业务,收取广告发布服务费收入。

根据2016年36号文中现代服务业中对广告服务业务的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因此,广告装饰公司利用广告牌为客户提供广告发布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收入符合2016年36号文中利用路牌、招牌、橱窗等各种形式的广告服务,一般计税方法下,适用税率6%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业务形式二:

A广告装饰公司将广告牌租给B广告公司用于广告发布业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分别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在该业务中,A广告装饰公司提供的是不动产租赁服务,需要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交纳增值税,适用9%的税率。

业务形式三(混合销售):

广告装饰公司和客户签订了一份办公楼室外装饰合同,合同内明确约定了各种材料的使用情况,材料由装饰公司统一提供,以最终完工的决算报告为结算依据。

因为广告装饰公司在此项工程中包工包料,同一项业务中包括改造建筑物外观使其美化的工程作业装饰服务。同时还附带有材料的销售。则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在此项业务中广告装饰公司属于装饰服务和货物的混合销售,结合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装饰公司本身并不是从事此类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不应该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而是属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该业务应按照装饰服务开具税率为9%的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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