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遗失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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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我丢失了一份5万多块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现行规定是否仍需登报作废?
看看国税总局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嗯,应该不用再登报了吧?!原文很清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错!国税总局是说取消“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不是取消登报!
不是你语文不行,而是国税总局的文真的不能只看表面意思啦!所以国税总局的条文才辣么多,一个条文解释另一个条文,抓狂ing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37 号)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税务总局的文件主要有:税务总局令(规章)、国税发、国税函。税务总局令属于税务部门规章,期效力及于全国(除港澳台地区)。国税发、国税函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具体适用地区根据主送单位、抄送单位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所以: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37 号)的效力是高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的!
也就是说,如果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了,可以在具有统一刊号的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即可,一般在当地的地(市)级报刊刊登就可以了,不再需要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了。
通常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了,除了挂失,你还需要按以下流程操作: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操作流程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式三联,开具方和取得方丢失有什么不同?不同联次丢失了,该怎么记账呢?是不是抵扣联丢失了,就不能抵扣?关注我下文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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