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更新时间: 2024.11.07 19:38 阅读:

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具体要求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二、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 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三、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99号)

政策解析:实际工作中,接受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经常定期与承运人结算运费,接受承运人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税控系统开具的清单不能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这种汇总开具的运输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建议接受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与承运人定期结算运输费用时,要求承运人按每次提供的运输服务分别开具发票。

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即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纳税信用A级、B级、C级、D级、M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自2016年3月1日起,税务总局决定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自,2016年12月1日起,纳税信用C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自2019年3 月1日起,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有关规定如下

一、A级、B级、C级、D级、M级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二、A级、B级、C级、D级、M级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三、A级、B级、C级、D级、M级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

(逾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自2016年9月1日起,纳税人每日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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