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服务费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19 10:49 阅读:

问:我公司是建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企业购

买一套管理软件,每年需要单独向境外支付软件维护费,请问支

付境外的软件维护费如何扣缴增值税?会计上如何处理?

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

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

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在

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

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

内。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 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

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 11%(注:2019 年 4 月 1

日之后调整为 9%)。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 17%

(注:2019 年 4 月 1 日之后调整为 13%) 。第二十条规定,境外

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

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

款÷(1+税率)×税率。因此,你公司每年向境外支付的软件服务费

应按 6%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扣缴的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

016]22 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

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 、 “未交增值税”、 “预交增值税”、

“待抵扣进项税额” 、 “待认证进项税额” 、 “待转销项税额”

、 “增值税留抵税额” 、 “简易计税” 、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

值税” 、 “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第一条第(十)

项规定, “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

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所

以,你公司支付境外软件服务费时:借记“管理费用”等,贷记“银

行存款”“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缴纳代扣的增值税时:借记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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