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工程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09.18 01:23 阅读:

问:如我公司(甲方)有一个公开招标的井巷工程,招标造价100万,其中含甲方提供的10万元炸药,因炸药不允许买卖,在工程结算时,按照合同及招标书约定,采取差额结算法,即工程款结算90万元并由施工方(乙方)开开具工程发票,炸药10万元未列入乙方的工程收入里面。

分歧:

1.现稽查局意见:因从工程款里面扣除了炸药10万,因视同销售按炸药的进项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企业意见:工程结算属于差额结算,乙方开具的工程发票从招标开始就未包含炸药款10万元,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答: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甲方用自有炸药用于在建工程,不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且不属于征税范围。乙方应根据实际收到的款项据实开具发票且进行申报纳税。

(答复日期:2019-10-31)

点评:这个答复和《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货物和劳务税司)的观点不完全一致,企业应注意风险。按照上述《培训参考资料》的说法,甲供材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第二,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另行支付工程款。第一种模式,甲方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缴纳增值税;甲方征税后,建筑企业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正常抵扣。第二种模式,甲供材与建筑企业无关,建筑企业仅需就实际取得的工程款计提销项税额即可。

笔者认为,上述公司应属于第一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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