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开票范围

更新时间: 2024.09.14 17:37 阅读:

1. 增值税

1.1. 征税范围(三)

1.1.1. 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1.1.1.1.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货物的7项行为

1.1.1.1.1.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1.1.1.1.2. 2.销售代销货物。

1.1.1.1.3.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这里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A.向购货方开具发票;B.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1.1.1.1.4.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1.1.1.1.5.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1.1.1.1.6.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1.1.1.1.7.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1.1.1.1.8. 【特殊时期和特殊对象有特例】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1.1.1.2. (二)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行为

1.1.1.2.1.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1.1.2.2.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1.1.2.3.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1.1.2.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

1.1.1.3. 视同销售行为的典型特点

1.1.1.3.1. 所有权发生了变化或应税服务已实施并被接收。如(一)2、5、6、7以及(二)1、2。

1.1.1.3.2.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从生产领域转移到消费领域。如(一)4。

1.1.1.3.3. 所有权没有变化,但是基于明确行为性质或堵塞管理漏洞的需要,而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如(一)1、3。

增值税—征税范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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