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末增值税的结转
结转,或期末结转,指期末结账时将某一账户的余额或差额转入另一账户。这里涉及两个账户,前者是转出账户,后者是转入账户,一般而言,结转后,转出账户将没有余额。 所谓“结转”,是会计工作中重要的具体业务,
2024.11.24假如您家企业上个月的销项税为10万,进项税为8万,没有留抵等情况,本月要缴2万元的增值税,您是不是做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20 000
贷:银行存款 20 000
这样的账务处理是错误的!我们先看下“已交税金”核算的内容,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由于现在是缴纳上个月的增值税,用“已交税金”这个科目显然是不合适的!正确的做法是使用“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上个月月末,先做一笔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20 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 000
当月缴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 000
贷:银行存款 20 000
那么,增值税日常账务处理该如何核算,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十个专栏,专栏设置如下:
借方专栏 | 贷方专栏 |
1.进项税额 | 7.销项税额 |
2.已交税金 | 8.出口退税 |
3.减免税款 | 9.进项税额转出 |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 10.转出多交增值税 |
5.销项税额抵减 | |
6.转出未交增值税 |
这十个专栏,有六个是借方专栏,四个是贷方专栏,为了核算清楚,希望大家遵循“不串门”原则,即借方专栏一直在借方体现,贷方专栏一直在贷方体现,比如企业出现购进货物后又退回的情况,则进项税依旧在借方体现但用负数表示。为便于理解增值税常见账务处理,举例如下:
远航商贸公司系一般纳税人,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2020年12月底库存A商品1 000件,购进时单价(不含税)为500元,不含税销售单价为600元,上期增值税留抵税额为1 000元。2021年1月份发生以下6笔业务:
1、远航商贸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管理部门本月电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300元,金额为10 000元,税额为1 300元。
借:管理费用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300
贷:银行存款 11 300
2、远航商贸公司销售A商品200件。
借:银行存款 135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商品 1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 600
借:主营业务成本-A商品 100 000
贷:库存商品-A商品 100 000
如果有无票收入,账务处理同上,只是申报增值税的时候,一般纳税人填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列次。
3、远航商贸公司搞宣传活动,将2件A商品作为赠品送给客户。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1 156
贷:库存商品-A商品 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2*13%=156
注意:将外购的商品分配、投资、无偿赠送要视同销售,有市场售价的需要按同期同类货物市场售价作为计算销项税的计税基础!
4、远航商贸公司将4件A商品作为集体福利发放给员工。
外购的商品作为集体福利发放,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利 2 260
贷:库存商品-A商品 2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60
进项税转出的金额以购进时的价格作为计税基础 500*4*13%=260元
5、 远航商贸公司收到退回不合格的A货物6件,不含税售价为3 600元,成本为3 000元。已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存款已支付此款项。
很多人的做法是:
借:主营业务收入-A商品 3 600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68
贷:银行存款 4 068
这种做法违反了“不串门”的原则,将来财务取数的时候不方便,建议做法:
借:银行存款 - 4 068
贷:主营业务收入-A商品 -3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68
借:主营业务成本 - 3 000
贷:库存商品 - 3 000
6、 远航商贸公司用现金缴纳税控设备的技术维护费用280元
(1)支付分录:
借:管理费用 280
贷:库存现金 280
(2)抵减增值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280
贷:管理费用 280
计算本月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减免税款+进项税额转出-上期留抵
=(15 600+156-468)-1 300-280+260-1000
=12 968
计算出当前应交增值税为12 968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2 968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2 968
缴税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2 968
贷:银行存款 12 968
如果,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减免税款+进项税额转出-上期留抵<0,则月末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留到下期抵扣即可,留抵期限没有限制。
月末或年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末级科目(进项、销项等)没有结平要求,但是实务中,年末大家为了让一整年的账更简洁清晰、取数方便,很多企业是结平的,即编制对冲凭证,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的末级科目余额冲平。
1、如果“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为贷方余额,账务处理如下:
(1)编制转出凭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贷方余额转出后,余额应为“0”。
(2)编制年结对冲凭证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本年累计) 红字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本年累计) 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本年累计)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本年累计)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本年累计) 红字
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其他末级科目有数,也要一起转平。
2、如果“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有借方余额,表示有留抵进项税,留作以后月份抵扣。应编制对冲凭证将该余额放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该对冲凭证编制完后,应只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有余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的其他明细科目余额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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