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收入交增值税吗
—创信财务。
2024.11.17问: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某地政府对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产业扶持对象实施财政补助,具体措施是对全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按比例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见下图)。这种财政补助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吗?
【解析】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主要形式包括政府对企业的无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以及无偿给予非货币性资产等。....
二、该《指南》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1.政府补助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这里的政府主要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及类似机构。。。。。。。
2.政府补助是无偿的。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无偿性是政府补助的基本特征,这一特征将政府补助与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政府购买服务等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互惠性交易区别开来。需要说明的是,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条件,这与政府补助的无偿性并不矛盾,只是政府为了推行其宏观经济政策,对企业使用政府补助的时间、使用范围和方向进行了限制。
三、该《指南》第三条规定,企业对于符合本准则政府补助定义和特征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以下各项不纳入本准则的范围,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1、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指南》还专门编写了一个案例对适用收入准则的情况进行了解释说明:
【例3】丙企业是一家生产和销售高效照明产品的企业。国家为了支持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使用,通过统一招标的形式确定中标企业、高效照明产品及中标协议供货价格。丙企业作为中标企业,需以中标协议供货价格减去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将高效照明产品销售给终端用户,并按照高效照明产品实际安装数量、中标供货协议价格、补贴标准,申请财政补贴资金。2×17年度,丙企业因销售高效照明产品获得财政资金5000万元。
本例中,丙企业虽然取得财政补贴资金,但最终受益人是从丙企业购买高效照明产品的大宗用户和城乡居民,相当于政府以中标协议供货价格从丙企业购买了高效照明产品,再以中标协议供货价格减去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将产品销售给终端用户。实际操作时,政府并没有直接从事高效照明产品的购销,但以补贴资金的形式通过丙企业的销售行为实现了政府推广使用高效照明产品的目标。对丙企业而言,销售高效照明产品是其日常经营活动,丙企业仍按照中标协议供货价格销售了产品,其销售收入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终端用户支付的购买价款,二是财政补贴资金,财政补贴资金是丙企业产品销售对价的组成部分。因此,丙企业收到的补贴资金5000万元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上述政策综合分析,笔者认为,网友问题中某地政府对对全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按比例给予的财政资金补贴,尽管附有一定条件(与营业收入挂钩),但这项补贴符合财政补助的定义及特征,实质上属于财政补助。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项补助尽管与企业营业收入有关,但它不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直接组成部分,直白一点说,这项补贴不直接影响企业商品的市场销售价和数量,因此不能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既然不属于收入,自然也就无需申报缴纳增值税。
对于财政补助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也有相关的政策文件及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020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关于财政补贴等增值税政策问题即问即答》中对于财政补贴是否征收增值税举了一个案例,如下:
3.为鼓励航空公司在本地区开辟航线,某市政府与航空公司商定,如果航空公司从事该航线经营业务的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则不予补贴,如果年销售额未达到1000万元,则按实际年销售额与1000万元的差额给予航空公司航线补贴。如果航空公司取得该航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本例中航空公司取得补贴的计算方法虽与其销售收入有关,但实质上是市政府为弥补航空公司运营成本给予的补贴,且不影响航空公司向旅客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机票款)和数量(旅客人数),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综上,笔者认为,网友问题中某地政府对对全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按比例给予的财政资金补贴,尽管与企业营业收入有关,但它与销售货物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不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直接组成部分,不能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无需申报缴纳增值税,而应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作者:品税阁sl
—创信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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