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款增值税
增值税计税依据一般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其中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代收款
2024.11.05兼具预收账款和分期收款两种形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中针对预收账款和分期收款规定如下: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如果销售合同规定发货前先支付30%,发货后再支付70%或者另外70%分几期支付,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针对这个问题我打了12366询问,12366给的回复是联系征税机关确定,也搜索了一些法律法规,确实也没有找到具体的规定,个人观点如下:
按照分期收款方式的原则纳税义务时间。个人认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之所以考虑付款日期就是为了保证纳税人的税收义务和资金权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的统一,有利于纳税人积极履行税法,而增值税实施条例实施细则中强调,如果在条款并列的情况下,允许纳税人选择。而广东税务曾经专门针对这个问题回函称无论货款是在发货前和发货后,均应视为分歧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也就是说收到预收款的时候,收款时即纳税,和预收账款货物发出相比已经提前,同理货物发出的收款也根据分期收款规定纳税义务时间纳税。
上述观点是我个人的主要观点,但是考虑到具体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考虑预收货款的部分在货物发出时候,预收货款部分先纳税,分期收款部门按照分期收款纳税义务时间纳税。
不过实操中务必要注意分期收款方式提到的合同约定的日期一般是指确定的日期,而不是依某个条件产生的不确定日期,如收货后XX天。
这种问题不同税务局理解不一样,甚至同一个税务局不同人员理解也不一样,对于纳税人说,个人认为只要有一定的依据即可,即使税务稽查,纳税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解释,一般来说对于有争议的税法理解,税务部门也不敢随意进行判断,担心引起不必要的行政诉讼。
增值税计税依据一般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其中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代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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