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费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09.20 08:13 阅读:

作者:小薇

近期有网友提问,支付给境外咨询费是否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呢?对于增值税是需要代扣代缴的,但是企业所得税有些争议,仅代表个人观点哦。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53号公告)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这种完全在境外消费有两层的含义,一是消费在境外,二是支付在境外。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企业发生在境外的租车服务,一是服务地完全在境外,二是支付地也是境外,此种情形就不用代扣代缴增值税。

因此咨询服务不满足支付地在境外的条件,属于应税项目,应当代扣代缴增值税。

对于企业来说,无论是否扣缴增值税,该税负都是可以转嫁的,即可以抵扣该进项税,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并没有什么影响。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依文件所述咨询费未在上述列举中,应当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用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但是在实务中,很多情况下这种咨询服务也是使用了境外企业的某种特许权,因此按照特许权使用费用所得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也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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