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扣除项目

更新时间: 2024.09.18 21:02 阅读: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地价款+有关费用

地价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缴的出让金;

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有关费用: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和契税。

房地产开发成本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征用、拆迁、耕地占用税等;

基础设施费:小区道路、供水、电、气、暖等;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房地产开发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不包括加息、罚息。

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与转让房地产长有关的税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非房企:印花税0.5‰(产权转移数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其他扣除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

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非房企

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

计入房价,作为收入计税。代收费用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未计入房价,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代收费用也不允许作为扣除项目扣除。

2021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一幢已竣工验收的写字楼,不含税收入总额为10000万元。开发该写字楼有关支出为:支付地价款及各种费用1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300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500万元(可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但其中有50万元属加罚的利息;转让环节缴纳的有关税费共计为555万元;该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为5%。试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第一步:收入=不含税收入总额为10000万元

第二部:扣除项目,房开卖房扣五项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及有关费用为1000万元

房地产开发成本为3000万元

房地产开发费用=500-50+(1000+3000)×5%=650万元

允许扣除的税费为555万元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加计扣除20%

加计扣除额=(1000+3000)×20%=800万元

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1000+3000+650+555+800=6005万元

第三步,增值额,收入减去扣除项

增值额=10000-6005=3995万元

第四步,增值率,增值比上扣除额

增值率=3995÷6005×100%=66.53%

第五步:找税率,算税额

应纳税额=3995×40%-6005×5%=1297.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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