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票认证时间

更新时间: 2024.09.18 23:56 阅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文件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180日”的期间后来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文件中被修改。按照新规定,“ 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由此可见,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定要在开具之日起360天内认证,一定要在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后形成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短期内没有足够的销项税额,导致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可以留抵以后期间继续抵扣,这个抵扣没有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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