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预缴税款计算

更新时间: 2024.11.07 22:42 阅读: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直接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敲重点:在同一个地级行政区,无需预缴税款)。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

一、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域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二)一般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域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实务解析:宏祥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机构位于石家庄市所辖区——鹿泉区,2019年5月起在保定市竞秀区承揽了一项建筑工程,合同总造价 500万元。2019 年5月预收含税工程款120万元,当月支付含税分包款2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8.35 万元,税额1.65万元。假设,2019年5月宏祥建筑公司仅取得该项工程款一笔收入,仅取得购买办公用品一项进项税额1万元。

请问:宏祥建筑公司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析:(1)如果建筑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在保定市竞秀区税务局预缴税款=(120-20)÷(1+3%)×3%=2.91(万元)在石家庄市税务局鹿泉区纳税申报时:

应纳增值税

=(120-20)÷(1+3%)×3%=2.91(万元)

应补(退)税额=2.91-2.91=0

进项税额留抵1万元。

(2)如果建筑公司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在保定市竞秀区税务局预缴税款=(120-20)÷(1+9%)×2%=1.83(万元)

在石家庄市税务局纳税申报时:

销项税额=120÷(1+9%)×9%=9.91(万元)

进项税额=1+1.65=2.65(万元)

应纳税额 = 销项税额 一 进项税额 = 9.91 — 2.65 = 7.26(万元)

应补(退)税额=7.26-1.83=5.43(万元)

答:如果宏祥建筑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应在保定市竞秀区税务局预缴税款2.91万元,石家庄市鹿泉区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时,应纳税额为2.91万元,抵减保定市竞秀区税务局预缴税款 2.91万元,本期应补(退)税款为0;同时,进项留抵税额为1万元。如果宏祥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应在保定市竞秀区税务局预缴税款1.83万元,在石家庄市鹿泉区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时,应纳税额为7.26万元,抵减竞秀区税务局预缴税款1.83万元,本期应补(退)税款为5.43万元。

实务解析: 胜利建筑公司(小规模纳税人)机构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2019年5月起在山东省承揽了一项建筑工程,合同总造价500万元。2019年5月预收含税工程款 120 万元,当月支付含税分包款 20 万元。假设,2019 年 5月胜利建筑公司仅取得该项工程款一笔收入。

请问:胜利建筑公司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析:(1)在保定市税务局预缴增值税。

在保定市税务局预缴税款

=(120-20)÷(1+3%)×3%=2.91(万元)

(2)在石家庄市税务局纳税申报。

应纳增值税=(120-20)÷(1+3%)×3%=2.91(万元)

应补(退)税额=2.91-2.91=0

答:胜利建筑公司应在保定市税务局预缴税款 2.91 万元;在石家庄市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时,应纳税额为2.91万元,抵减保定市税务局预缴税款 2.91万元,本期应补(退)税款为0。

二、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政策解析 :提供建筑劳务注意下列事项:

1.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计税依据,不做任何扣除,但预缴税款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2.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在建筑劳务发生地计算预缴税款的方法和机构所在地计算应纳税款的方法都是完全相同的,按照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预缴税额和应纳税款。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税额,是其提供建筑劳务应纳的全部税额,回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时,不需要再补(退)税款。

3.建筑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建筑劳务的总包人和分包人都要征收一道增值税,总包人预征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分包人预征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分包款。

预缴税款的差额销售额的扣除凭证和征管办法

一、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二、对跨地级行政区域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申报纳税的抵减凭证

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预缴税款的时限

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预缴税款报告资料

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发票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域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预收款预缴增值税的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趣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号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实务解析 :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但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金额是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没有扣除分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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