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抵账的增值税
二、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它与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相对应。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汇总:(一)以票抵扣
2024.11.07二、按适用税率或3%征收率减按2%处理
处置使用固定资产、旧货及废旧物品增值税适用政策因不同时期历史背景存在不同的税务处理。
(一)处置使用过固定资产、旧货收益增值税涉税分析
1 “第一阶段”处置已使用固定资产增值税涉税分析
“第一阶段”指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衍生的特殊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销售自己已使用过固定资产应区分2009年1月1日以前还是以后,规定固定资产属于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如果是2009年以前未纳入时点范围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则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照3%减按2%计算。
处置固定资产是否享受简易计税,逻辑在于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且未抵扣进项税额。
从政策行文来看,国内的增值税经历数次改革,由于生产性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原购进固定资产取得进项税额,但因政策规定而不得抵扣,为避免“超额”征税(销项征税,进项又不予以抵税),国家给予纳税人选择优惠政策的权利。
第一阶段的政策,针对的是一般纳税人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企业。
2、“营改增阶段”增值税涉税分析
由于营改增征税范围带来的影响,原营业税征税范围纳入增值税体系,则“营改增前”或部分地区“营改增”试点前阶段,原营业税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均无法抵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规定,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结合财税[2009]9号规定“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后依据财税〔2014〕57号规定,简易计税依照3%减按2%计算)。
简而言之,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原营业税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
是否适用简易计税,国家政策的逻辑在于,如果是政策规定导致原先取得固定资产进项税无法抵扣,那么为避免只征不抵,破坏增值税抵扣链条,国家会给予简易计税的优惠权利给至企业选择。
而上述营改增前原营业税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式就是较好的印证。
3、总结
处置固定资产增值税适用政策应结合固定资产购入时间、是否抵扣进项税额等多因素综合判断。
如购进取得固定资产(摩托车、汽车、游艇除外)属于2009年以前,其进项税额因政策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则适用简易计税,反之应按适用税率计算。
如购进的固定资产(摩托车、汽车、游艇除外)属于2009年以后,可以抵扣但未抵扣进项税额,则视为放弃增值税抵扣,也应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至于摩托车、汽车、游艇则情况特殊,原因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政策至2013年8月1日(财税[2013]37号)才允许将上述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种不完全的进项抵扣方式,导致汽车、摩托车、游艇处置时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与其他固定资产有着明显差异。
具体理解是处置上述资产,关注的购买时点应是2013年8月1日,如购买时早于2013年8月1日,且进项未予以抵扣(虽然理论这政策上不准于抵扣实务不排除存在已抵扣的情形)则可适用简易计税,如晚于2013年8月1日,则无论是否抵扣进项税额,应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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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置废旧物品收益增值税涉税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该政策属于一刀切,但考虑一般此类物品处置时点价值不大(会计处理常作为低值易耗品),且购入时是作为生产经营活动已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生产原材料按规定可抵扣进项税额,类似废品处置一般属于生产材料的附加,视为已抵扣),建议一般企业涉及废旧物品处置应从严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如果当地税务机关有明确口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准。
综上,处置废品、固定资产等税收政策适用存在极强的历史背景,其税务政策适用应根据处置物品的购买年限、进项抵扣情况进行税务分析,对于忽视政策沿革而简单套用3%征收率减按2%的纳税申报处理,往往会使企业面临税务政策的适用风险,建议如遇相关业务,财务人员对政策的判定应更加严谨,据实申报纳税。
来源:正坤财税(ID:zhengkuncaishui)
作者:姚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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