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更新时间: 2024.09.18 23:26 阅读:

行政相对人名称: 清远市***金属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80***074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清税稽 罚 〔2023〕 4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3年至2017年期间,在没有实际进口货物的情况下,以支付“批文退点费”的形式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056份,其中,你公司将1,054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于虚假申报抵扣税款;将1,056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于多列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你公司在所属期2013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共申报抵扣1,054份涉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增值税进项税额84,041,814.40元,共造成少缴增值税83,615,672.1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853,097.05元。你公司在2013年度至2017年度将1,056份涉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合计494,945,648.14元,共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20,798,155.7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购进货物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批文退点费”的形式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于虚抵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83,615,672.1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853,097.05元和虚列成本,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20,798,155.70元的行为是偷税。决定对你公司偷税的行为处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70%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决定对你公司偷税的行为处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70%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14718.684749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4-1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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