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更新时间: 2024.09.20 09:13 阅读:

3月20日,三部门联合下发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分外夺人眼球,尤其是提出的“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更是引人注目。

如何快速掌握新政重点?

"+-× ÷"帮您轻松掌握“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加: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必要条件——“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这一条非常值得研究——“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这句话就是说咱每个月的留抵比2019年3月底必须都是增加的。

这条规定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退税需求及退税效率。连续六个月(按季度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 说明纳税人长期存有正常经营情况下难以消化的留抵税额。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设置了留抵税额退税的门槛,便于明确范围标准,提升退税效率。

记得,这个“+”,是指连续6个月或连续两个季度都“+”啊!

减:增量留抵税额的科学算法——“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3月底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增量!增量!增量!”

这是我们反复强调的一个词,大家一定要注意。

而这个“增量”是减出来的——用“当月期末留抵税额”减去“2019年3月底留抵税额”。

且第六个月的时候,这个差一定要“不低于50万元"啊。

乘: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标准公式——“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可以全退么?

不是,记牢上面的乘法公式,我们可以准确计算出可申请的退税额度哦。

除:计算公式的新增定义——“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根据小编的咨询,可以作除数的进项内容,比可以抵扣的进项少了计算扣除的部分,主要有农产品收购的计算扣除、过路过桥费的计算扣除、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扣除等。

以上就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的"+-×÷"。

这样学习政策重点特别清晰明确有条理,特别简明扼要很机智有木有?

等:最后还有一个“=”

我们用"+-×÷"算出的结果,就是我们努力推进的减税降费落地。它等于我们纳税人的期盼!等于我们美好祖国发展的明天!

来源:山东税务

实习编辑:司壹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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