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

更新时间: 2024.09.19 01:20 阅读:

2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或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20223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有2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1.简要案情:A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实际经营人游某某授意文某某,通过他人开具了26张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累计达2805149.2元。上述26张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被A公司认证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77987.76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连城A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是直接责任人。但被不起诉单位连城A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及游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出全部涉案税款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单位连城A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和游某某不起诉。

简要案情: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虚开给厦门B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328473.35元;让山东C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涉及税额176779.06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连城县A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是直接责任人。但A公司及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具有自首、退出全部涉案税款、接受行政处罚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连城县A有限公司和陈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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