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增值税发票

更新时间: 2024.09.17 13: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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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128

■济南市长清区法院:私自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犯法吗?企业缴税有哪些法律问题需要注意?

近日,济南市长清区法院审理一起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20l8年9月,王某借用朋友的名义,在济南市长清区注册成立某钢材加工公司,从事钢材贸易。因购买的部分钢材无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王某经为其公司代理记账的被告人张某介绍,在没有实际交易情况下,王某从梁某(已被另案追诉)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69张,金额6676137.53元,税额1068182.07元,上述发票均已认证抵扣。张某介绍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所得77443.19元。

法院认为,王某经由张某介绍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遂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张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非法所得77443.19元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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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强制执行显威力 异地扣车不畏难

申请执行人山东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李某静、李某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判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挖掘机一台。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返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多次自行拖回车辆未果。

近日,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称,涉案挖掘机在莱芜的某工地处,希望法院立即采取措施。上午9时许,执行小组赶赴莱芜钢城区某工地,中午12时30分许,申请执行人的拖车赶到,随即行动。因该工地尚在施工,道路较为泥泞,路况复杂,警车与拖车都无法进入,只能步行进入。同时工地现场的工作人员不给开门放行。执行法官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律释明,讲清妨碍执行的严厉后果,同时通过电话跟工地负责人进行多番沟通,最终表示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随后执行小组徒步前往挖掘机所在地,对挖掘机的型号、机身编号进行核对并全程录音录像,核对确定后进行装车。为稳妥起见,由警车护送拖车驶出钢城区,驶入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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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阳区法院:蓝色风暴执行行动: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

3月15日、17日,青岛市城阳区法院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重点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执行行动共出动警车10辆、干警30余人次,依法拘传失信被执行人23人,司法拘留5人,执结案件19件,执行到位金额3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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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东港区法院:调解入户 情暖民心

3月17日,东港区法院速裁团队法官王晓专程来到患病当事人家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该案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被告王某多次向原告厉某购买猪饲料却未支付货款,厉某催要无果便将王某诉至东港法院。在电话沟通中,王晓了解到被告王某因刚刚做过手术,不能亲自来法院,遂决定前往王某家中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王某对案件事实并无异议,但也向法官表示自己确实是因经济不宽裕未支付货款,而并非想赖账。去年年底曾跟原告方的送料人员协商先付一部分,但厉某没有同意……言语间,王某情绪愈发激动。法官当场打电话给厉某沟通,并找来了当初的送料人员,肯定了王某确实提出先付部分货款后,王某的情绪才稳定下来。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分期支付饲料款的调解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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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法院:假日主动“加餐”,高效调解涉企案件

某公司通过招投标承包了 “齐鲁样板工程”,因镇政府拖欠其工程款,该公司将镇政府起诉至法院。

赵新丽法官受理该案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座谈调解,但因涉及付款金额、保修费用、付款时间节点,双方一直未能达成协议,案件似乎走进“死胡同”。面对困难,法官积极动员镇政府相关人员主动与某公司进行沟通联系,并在调解之余组织当事人到施工现场进行保修费用的协商调解。经过多次努力,案情出现转机,法官趁热打铁,利用周末休息时间,继续组织当事人到法院进行协商,从早上9点一直到下午2点,经过多方协调,双方终于签订调解协议,该案得到了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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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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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129

■莒南法院:公司倒闭了,欠款就“打水漂”了吗?

2014年4月10日,甲公司以乙公司拖欠其加工款为由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加工款59100元。

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未履行给付价款义务。2020年10月12日,王某作为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未经清算情况下,以乙公司名义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企业注销登记申请,并在申请书中载明无债权债务、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张某作为公司股东出具承诺书载明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2020年12月22日,乙公司被注销。另查明,乙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王某、张某,该二人均已出资到位。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注销负有清算义务,如果为完成公司注销进行虚假清算或未经清算就注销公司,其虚假清算或不清算的行为损害了原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构成侵权,应当对原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王某、张某作为乙公司的股东,公司未经清算并尚欠甲公司加工款未偿还的情况下,在市场监管局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无债权债务”的虚假声明,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理应对乙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的股东王某、张某对法院判决认定的原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来源:山东高法

编辑: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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