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统还 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09.18 06:40 阅读:

增值税:

一、企业集团统借统还的利息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第九条

二、统借统还有哪两种业务模式?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直接分拨资金模式。

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通过所属财务公司分拨资金模式。

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第九条

三、企业集团统借统还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注意点?

(1)资金来源方。

资金的来源方只能是金融机构和债券购买方,对来源于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即使内部有统借统还分拨借款的协议,即使利率水平不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也不能套用该政策;

(2)资金统借方。

资金的统借方只能是企业集团和企业集团核心企业,不包括成员企业;

(3)企业集团。

享受财税[2019]20号文件免征增值税的企业集团及集团内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已经企业集团核准登记,核发了《企业集团登记证》的。

2. 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企业集团及其集团成员单位。

注释:《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规定,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规定,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4)资金分拨层级。

资金的分拨只限于第一层企业,若第一层企业又将借款分拨给自己的下层公司,也不能享受统借统还政策。

(5)分拨期限。

分拨期限不能长于统借期限。

(6)对应关系。

为了清晰准确反应集团为下属企业融资且无营利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去向必须能准确对应。统借和分拨可以“一对一”或“一对多”,尽量不要“多对一”或“多对多”。

(7)利率要求。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8)统借统还。

资金本息必须由统借方统一收取统一归还。

(9)备案。

企业集团统借统还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需要免税备案,方可享受税收优惠。

注释: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政策从借贷主体、资金来源方、资金统借方、对应关系、分拨层级、利率水平都有着细致的要求。财务人员平时要做好资料的收集和完善,如签订统借统还协议、登记好资金流向利率水平利息的台账等,这样才能避免不符合政策要求的风险。

四、发票如何开具?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选择“免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五、纳税申报?

1、填附表一

2、填《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3、填主表

企业所得税:

一、统借统还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规定?

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二、统借统还利息支出税前列支的注意要点?

(1)使用范围:

只适用于房地产行业的企业集团。和增值税政策相比,适用范围大为缩小。

(2)贷款方:

只能是金融机构,不得是非金融企业。

(3)统借方:

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和增值税政策相比,扩大了统借方范围。

(4)资金流向:

金融机构——企业集团或成员企业——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且只限于分拨的第一层企业,如果存在第二层分拨企业,则不能适用该政策。

(5)利率要求:

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并且借入方需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

(6)分摊利息费用:

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所以,财务要做好关于资金流向利率水平利息的台账。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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