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重分类

更新时间: 2024.11.20 11:01 阅读: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一)增值额

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货物或劳务值中的V+M部分,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人部分。现实经济生活中,对增值额这概念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第一,从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来看,增值额是指该单位销售售物或提供劳务的收人额扣除为生产经营这种货物或劳务而外购的那部分货物或劳务价后的余额;第二,从一项货物或劳务来看,增值额该货物或劳务经历的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所创造的增值额之和,也就是该项货物或劳务的最终销售价值。

例如.某项货物最终销售价格为260制造节环节零售环共同创造的。那么,该货物在三个环节中创造的增值额之和就是该货物的全部销售额。该货物每一环节的增值额和销售额的数量及关系见表2-1(为便于计算,假定每一环节没有物质消耗,都是该环节新创造的价值)。

表2-1 货物在各环节的增值与关系 单位:元

项目

环 节

合计

制造环节

批发环节

零售环节

增值额

150

50

60

260

销售额

150

200

260

该项货物在上述三个环节创造的增值额之和为260 元,该项货物的最终销售价格也是260 元。这种情况说明,在税率一致的情况下,对每一生产流通环节征收的增值税之和,际上就是按货物最终销售额征收的增值税,或者说是销售税。际上就是按货物最终销售额征收的增值税,或者说是销售税。

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据以征税的增值额都是一种法定增值额,并非理论上的增值客所谓法定增值额是指各国政府根据各自的国情、政策要求,在增值税制度中人为地确定的增值额。法定增值额可以等于理论上的增值额,也可以大于或小于理论上的增值额。造成法定增值额与理论增值额不一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各国在规定扣除范围时,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办法不同,有些国家允许扣除,有些国家不允许扣除。在允许扣除的国家,扣除情况也不一样。另外,由于存在一些难以征收增值税的行业以及对一些值得“褒奖”的项目给予减免税,理论增值额与法定增值额也有很大不同。举例说明如下:

假定某企业报告期货物销售额为78万元,从外单位购入的原材料等流动资产价款为24万元,购人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价款为40万元,当期计入成本的折旧费为5万元。根据上述条件计算该企业的理论增值额及在不同国别增值税制度下的法定增值额,见下表:

不同国别的法定增值额 单位:万元

国别

项目

货物

销售额

允许扣除外购流动资产价款

允许扣除的外购固定资产价款

法定增值额

法定增值额同理论增值额的差额

甲国

78

24

0

54

+5

乙国

78

24

5

49

0

丙国

78

24

40

14

-35

从上表可以看出,实行增值税的国家由于对外购固定资产价款的扣除额不同。计算出的法定增值额也不同,在同一纳税期内,允许扣除的数额越多,法定增值额则越少

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之所以都在本国税制中规定法定增值额,其原因是:第一开征任何一种税都是为政府的经济政策和财政政策服务的,增值税也不例外,因此,各国征税的增值额可以由政府根据政策的需要来确定。例如,有些国家为鼓励扩大投资、加速固定资产更新,对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允许在纳税期内一次扣除;有些国家考虑到财政收人的需要,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一律不准扣除,从而使增值额相应扩大。第二,只有规定法定增值额。才能保证增值税计算的一致性,从而保证增值税税负的公平合理。

(二)增值税一般不直接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

从以上对增值额这一概念的分析来看,纯理论的增值额对计算增值税并没有实际意义,而仅仅是对增值税本质的一种理论抽象,因此各国都是根据法定增值额计算增值税的。但是,实施增值税的国家无论以哪种法定增值额作为课税基数,在实际计算增值税税款时都不是直接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也就是说,各国计算增值税时都不是先求出各生产经营环节的增值额,然后再据此计算增值税,而是采取从销售总额的应纳税款中扣除外购项目已纳税款的税款抵扣法。可见,增值额这一概念只有从理论角度看才具有现实意义,在实际计税中并不直接发挥作用。不直接通过增值额计算增值税的原因是,确定增值额在实际工作中是一件很困难的事,甚至难以做到。

二、增值税的类型

增值税按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可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一)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除包括纳税人新创造价值外,还包括当期计入成本的外购固定资产价款部分,即法定增值额相当于当期工资、利息、租金、利润等理论增值额和折旧额之和。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这一课税基数大体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统计口径,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此种类型的增值税对固定资产存在重复征税,而且越是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重复征税就越严重。这种类型的增值税虽然不利于鼓励投资,但可以保证财政收人。

(二)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对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只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费部分,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相当于当期工资、利息、租金和利润等各增项目之和。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这一课税基数相当于国民收入部分,故称为收人型增值税。此种类型的增值税从理论上讲是一种标准的增值税,但由于外购固定资产价款是以提折旧的方式分期转入产品价值的,且转人部分没有逐笔对应的外购凭证,故给凭发扣税的计算方法带来困难,从而影响了这种方法的广泛采用。

(三)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将当期购人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相当于纳税人当期全部销售额扣除外购的全部生产资料价款后的余额。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这一课税基数仅限于消费资料价值的部分,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此种类型的增值税在购进固定资产的当期因扣除额大幅增加,会减少财政收入。但这种方法最宜规范凭发票扣税的计算方法,因为凭固定资产的外购发票可以一次将其已纳税款全部扣除,既便于操作,也便于管理,所以是三种类型中最简便、最能体现增值税优越性的一种类型。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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