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免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07 20:03 阅读: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相关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政策解析: 10万元是不含税销售额,换算为含税销售额为10.3万元(非不动产销售或出租业务)或10.5万元(销售或出租不动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52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也就是说,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执行期间,小微企业销售不动产不得享受免税优惠。该公告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废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合计数不超过10万元/月(或30万元/季),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税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额合计数超过10万元/月(或30万元/季),但剔除不动产销售额后,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合计数不超过10万元/月(或30万元/季),仍可享受小微企业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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