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收方式

更新时间: 2024.11.05 12:09 阅读:

1. 增值税

1.1. 征收管理

1.1.1.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1.1.1. 基本规定

1.1.1.1.1. (1)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的款项。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1.1.1.2. 具体规定

1.1.1.2.1. 1.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具体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规定。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日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1.1.1.2.2. 2.“营改增”行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1.2. 纳税期限

1.1.2.1.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1.1.3. 纳税地点

1.1.3.1. 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1.1.3.1.1.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1.1.3.2. 非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1.1.3.2.1.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1.1.3.3. 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1.1.3.4.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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