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固定资产

更新时间: 2024.11.08 14:18 阅读:

固定资产对会计朋友来说并不陌生,几乎天天都在核算。但是,同样是固定资产在会计核算、增值税、所得税中有啥区别?有几个人能准确的界定?下面财税通就跟大家好好探讨一下。

在会计核算、增值税、所得税中的区别

1.会计核算中的“固定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也就是说,固定资产从用途上是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从使用寿命上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来,从形态上是有形资产,不区分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

注意:会计准则中核算的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不包括因出租、增值后转让而划分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不动产。

2.增值税中的“固定资产”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也就是说,增值税同样强调用途与生产经营有关,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但是它只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不包括不动产。

3.企业所得税中的“固定资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同样强调用途与生产经营有关,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包括房屋、建筑物、设备、器具、工具。即包括有形动产也包括不动产,但是,在企业所得税中不区分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二者都属于固定资产的范畴。

因此,企业所得所得税中的固定资产范围要大于会计准则核算的固定资产范围,而会计准则核算的固定资产的范围大于增值税中固定资产范围。

固定资产的涉税环节与会计核算

(一)购置固定资产环节

1.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增值税处理

根据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税[2013]37号附件2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也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7号文作废,但此条延续)

但是,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注意: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件一及财税[2017]90号规定,纳税人构建或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全部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购置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分两年抵扣,但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中的固定资产,此处不再赘述。

3.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购进固定资产时除上述一次性扣除的政策外,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二)持有固定资产环节

1.会计处理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在建工程/其他业务成本/研发支出等

贷:累计折旧

注:固定资产出租的折旧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不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其他的折旧按受益对象计入对应成本费用科目即可。

2. 增值税处理

企业自己使用的过程中,固定资产不涉及增值税处理,但是如果固定资产出租的,收取的租金要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按规定计提的折旧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存在税会差异的季度申报时不进行纳税调整,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享受加速折旧的,季度申报时要填报A20102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中修改的新表);年度汇算时一并填报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加速折旧表已经取消。

(三)处置固定资产环节

1.会计处理

(1)转让、销售固定资产

①转入固定资产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②发生处置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③收到转让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或简易计税(3%减按2%)

④结转固定资产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收益

或:借:资产处置收益

贷:固定资产清理

(2)毁损报废固定产

①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发生处置费用处理同上

②收到转让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③结转固定资产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或: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注: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2.增值税处理

根据财税[2008]170号以及财税2013年37号文件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照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纳入抵扣范围之前取得的,即一般固定资产为2009年之前购入的,交消费税的汽车、游艇等2013年8月1日之前购买的。)未能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可以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如果按税法固定允许抵扣进项而纳税人未抵扣进项或者取得时取得普通发票的,销售时不得简易计税,而应按适用税率征税。

3.企业所得税处理

固定资产转让产生净收益的,资产转让收入应当并入所得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折余价值也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此时也准予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转让产生处置损失或者报废损失的,必须在会计已经做账务处理,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申报后,方可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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