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增值税发票

更新时间: 2024.11.05 19:52 阅读:

成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适用缓刑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设置检索条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危害税收征管罪”“刑事案件”,筛选了成都市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情况,共计检索到103起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有关的裁判文书,其中,判决书51份,裁定书50份,决定书2份。

以51份判决书为基础,各年份的案件数量分布如下: 2018年32起;2019年11起;2020年7起;2021年1起;2022年0起。

51份判决书共涉及被告人105人,其中,虚开税额5万元以上(含原虚开税额1万元以上)的被告人中,有57人判决前被取保候审,50人被判处缓刑(含1人判决前被羁押),8人被免予刑事处罚;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的被告人中,有19人判决前被取保候审,1人被监视居住,20人被判处缓刑;虚开税额250万元以上的被告人中,有2人判决前被羁押,后被判处缓刑,主要是具有自首、从犯等适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以下是适用缓刑的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川0112刑初538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税款数额105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无犯罪前科,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的税款已补缴,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1.案例二:祝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1刑初456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都江堰市达某机械有限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人民币1079034.47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祝某系被告单位都江堰市达某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被告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对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依法亦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都江堰市达某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祝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祝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亦可视作被告单位都江堰市达某机械有限公司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祝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案发前积极补缴税款,可对其减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都江堰市达某机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祝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3.1.案例三: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川0184刑初288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协助曾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某公司,在明知公司无业务的前提下,为该公司申办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大量申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制作虚假买卖合同及发货单等材料应对税务检查,其间该公司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1315434.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共同犯罪。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王某某关于被告人邱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请求对被告人邱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邱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4.1.案例四:左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川0181刑初399号

4.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都江堰市A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人民币131893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左某某系被告单位都江堰市A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被告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对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依法亦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都江堰市A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左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左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亦可视作被告单位都江堰市A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案发前积极补缴税款,可对其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左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单位都江堰市A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左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5.1.案例五:文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川0181刑初613号

5.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都江堰市A金属制品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210161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当判处罚金;被告人文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A金属制品厂及被告人文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文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单位已经足额补缴税款,挽回了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可对其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单位都江堰市A金属制品厂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文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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